市場經濟是以利益最大化為內在動力,通過供求、價格、競爭等市場機制配置社會資源、引導社會經濟運行的經濟制度模式。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組成部分,是市場經濟活力的源泉。在市場上,鼓勵符合國家法律、遵守社會公認的商業道德、恪守誠信原則的商業手段的公平競爭。但是,在市場競爭中,壹些經營者和其他市場參與者為了追求經濟利益,違背誠實、公平、平等的原則,違反法律法規,采取商業詆毀、商業賄賂、侵犯商業秘密、虛假廣告等不正當競爭方式。不正當競爭是對公平競爭的違反和侵害,會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本法所稱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衍生問題:
不正當競爭如何運用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包括以下四個方面。該司法解釋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知名商品”、“企業名稱”等概念的內涵進行了具體解釋,並規定了相應的認定標準和舉證責任。首先,司法解釋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知名商品”、“企業名稱”等概念的內涵進行了具體解釋,並規定了相應的認定標準和舉證責任。比如明確規定“在中國具有壹定市場知名度的商品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為“知名商品”,詳細規定了認定“知名商品”的標準。同時明確“原告對其商品的市場知名度承擔舉證責任”。
其次,司法解釋對實踐中常見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的不正當競爭方式明確了具體的認定標準。
假冒註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名義、虛假宣傳、捏造事實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損害賠償金額。,可以參照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損害賠償額的確定方法確定。
再次,以不正當的方式獲取其他商家的商業秘密,是壹種常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國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以不正當手段侵犯商業秘密是壹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並明確界定了“商業秘密”的概念。該司法解釋對“不為公眾所知”、“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權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商業秘密中的客戶名單”的界定設定了具體標準,同時規定,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的法定訴訟當事人,同時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侵犯專利權損害賠償額的確定方法確定;商業秘密因侵權而為公眾所知的,將根據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確定損害賠償數額,並規定商業價值的評估標準。最後,考慮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十條、第十四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民事壹審案件的復雜性,司法解釋規定此類壹審案件壹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