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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個月工資支付條例

十三個月工資支付規定如下:

1,第十三個月工資為激勵性工資,年度考核通過者,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後方可發放;

2、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以及因違紀被立案審查和考核不定的人員不發;

3.6月30日前退休人員不予支付。6月30日後退休人員必須繳費;

4、病假超過半年或事假超過三個月;

5.新員工將享受半價工資;

6.在人才交流中心再就業人員減半發放工資;

7、休假休息人員必須出具證明;

8.第十三個月的工資將計入績效工資總額。

十三工資通常是指工作壹年後可以拿到第十三個月的工資。壹般情況下13的工資是年底雙薪。每年的12月,用人單位會多給員工發壹個月的工資,有的公司會在員工工期達到12月的時候發13的工資。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者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工資:

(壹)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日本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應當由用人單位按照上述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報酬。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綜合計算工時超過法定標準工時的部分視為延長工時,應按本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延長工時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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