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在執行鞭刑時也強調殺雞為例的效果。雖然不采用公開處決,但處決僅限於壹次三次鞭笞,而且在傷勢痊愈後繼續執行——至少三個月。而且行刑前必須有醫生做健康檢查,行刑過程中犯人忍不了就暫停鞭刑。同時,如果醫生發現犯人的身體已經無法承受鞭刑,可以向法院申請免除鞭刑,但法院可能會處以最高十二個月的監禁。這些制度乍壹看是符合人道精神的壹種刑罰,但在犯罪心理學上,無疑是高明之舉,暴露了鞭笞的恐怖:鞭笞是分階段進行的,每次傷口愈合三個月,期間犯人只能睡覺,因此整體執行時間很長。同時,鞭笞後的傷痕會終生留在他們的身上,形成永遠無法抹去的烙印。所以,即使對普通犯人施以的鞭刑數量不多,也足以讓犯人受到終身的震撼。所以新加坡很少有累犯,大多是基於對鞭刑的恐懼。
李光耀在1966年頒布“破壞法”後,將鞭笞的作用發揮到了刑事制裁之外,並進壹步將其作為維護社會秩序的工具。按理說,在政府建築上張貼廣告、標語或繪畫既不會擾亂公共衛生和秩序,也不屬於暴力犯罪。大多數國家都處以罰款,但李光耀的“破壞法”對這種行為處以三到八下鞭刑,這在全世界民主國家都很少見。新加坡的鞭笞之所以引起世界各國的關註,是因為1994年發生了壹件邁克爾·費伊事件,讓世界對新加坡的印象從郁郁蔥蔥、秩序井然的樣子,變成了承認新加坡成就了這個樣子,但卻采取了極其嚴厲的鞭笞手段。所以麥菲事件可以說是新加坡鞭刑制度的最好示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