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文件的有關規定如下:
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2.壹方當事人不履行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3.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公證機關依法可以強制執行的債權文書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4.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5.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05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責令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
6.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服裁決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7.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交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期限內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
申請執行需要準備的材料如下:
1.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書應當載明申請執行的原因、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知道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並由申請執行人簽名或者蓋章;
2.生效的法律文件原件;
3、實行申請人身份證明的,公民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4.申請人不能親自向法院申請執行,需要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的,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
5.法律文書的有效證明,屬於本院判決、調解書、裁定書的,應當由辦案法官或者書記員簽名,證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6.提供可供被執行人執行的財產清單。
綜上所述,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需要向有關部門提交相應的材料和鑒定證明,由法院調查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1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