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壹條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堵塞交通或者擾亂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安全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數量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嚴重社會秩序混亂的;
(四)武裝聚眾鬥毆。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擴展數據:
案例:謠言迷惑群眾聚眾鬧事獲刑。
壹人自殺,四名被告人無端挑起,聚眾沖擊鎮政府大樓。福建省福鼎市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近日,法院以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分別判處鄭、、薛士存、陳鮮卑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
2011年8月,福鼎市店頭鎮民間俱樂部因非法吸收資金等原因倒閉,出現無序逃債、追債、債務脅迫等現象。同年6月65438+10月21日,朱因被逼還債而自殺。
鄭、、聞訊後,利用此事煽動群眾,並強迫死者家屬將屍體運至鎮政府。他們還用言語迷惑、阻攔車輛,試圖強行將死者屍體擡進政府大樓,薛世存、陳鮮卑也參與其中。
在4人的煽動下,圍觀群眾包圍沖擊政府直至次日淩晨,給鎮政府造成財產損失654.38+0.7萬余元。
人民網-謠言蠱惑人心聚眾鬧事獲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