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保護的必要條件是必須由開發者獨立開發,並固定在某種有形的物體上(如磁帶、膠片等。).版權法和條例保護作品中思想的表達。至於作品中的想法,它們不受法律法規的保護。軟件的著作權保護不能延伸到開發軟件所使用的思想、概念、發現、原理、算法、處理過程和操作方法。
二、軟件著作權保護的範圍
1.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獲得某種結果,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設備執行的編碼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自動轉換成編碼指令序列的符號指令序列或符號語句序列。同壹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是同壹作品。
2.文檔:用於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定、開發、測試結果和使用的書面材料和圖表。如程序設計說明、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3.計算機軟件:享有軟件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4.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延伸到開發軟件所使用的思想、處理程序、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
法律依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七條申請登記的軟件應當是獨立開發的,或者是經原著作權人許可,對原軟件進行修改,在功能或者性能上有重要改進的。第八條著作權人對合作開發的軟件進行著作權登記時,可以協商確定壹名著作權人作為其代表。著作權人不能協商壹致的,任何壹個著作權人可以在不損害其他著作權人利益的情況下申請登記,但應當註明其他著作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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