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禁止包辦婚姻。當事人的婚姻被安排買賣的,應當通過以下方式主動尋求法律保護:
1,可以向侵犯其婚姻自主權的違法者說明法律,表明態度,指出其行為違法;
2.被強制登記結婚時可以向有關部門說明情況,停止違法行為;
3.向司法部門揭發罪行。需要註意的是,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是只能認定為申訴的案件,只有起訴才會處理。只有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會受理;
4.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包辦婚姻是第三者(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由原則,非基於男女自願結合,安排他人婚姻的行為。它是封建婚姻制度的主要形式和重要特征。它是以門當戶對的關系為基礎,以父母和媒人的話為條件和途徑,但婚姻雙方往往缺乏感情。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婚姻登記:
1,未滿法定婚齡;
2.非自願;
3.壹方或雙方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2街。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