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點: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林口縣杏林街人民服務中心3樓328室。
二、牡丹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受理條件
(壹)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二)申請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並有明確被申請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屬於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範圍。
三、牡丹江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3號)第二條:下列爭議的仲裁適用本規則:
(壹)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二)因執行公務員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發生的爭議,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制工作人員之間發生的爭議;
(三)事業單位與其已建立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已經建立人事關系的社會團體與其工作人員因終止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軍隊文職人員用人單位與實行聘用制度的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4號)第七條: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聘任和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有爭議的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爭議案件;
(四)監督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活動;
(五)制定仲裁委員會的工作規則;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以上內容是牡丹江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的具體辦理地點。牡丹江市的朋友如有解決不了的事情,可以在以上地點申請勞動人事仲裁。如果妳有其他法律問題,妳可以隨時向邊肖尋求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