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合同法》規定了無過錯責任,而侵權行為壹般采用過錯責任,只有產品、危險、環境汙染、相鄰關系等責任才是無過錯責任。因此,當事人以違約責任為訴訟理由的,無需證明對方有過錯;如果侵權責任是訴因,需要證明對方有過錯。此外,侵權行為的構成必須以損害結果的存在為基礎,由其引起的侵權責任也是以損害為基礎的。與違約和違約責任不同,違約責任除賠償損失外,不以損害的實際發生為基礎。
第二,在賠償範圍上。違約責任的賠償金額可以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沒有這樣的約定,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損害賠償的數額應當相當於受害人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壹般只包括直接損失。在侵權責任中,賠償範圍原則上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人格權受到侵害時可以進行精神損害賠償;另壹人非法死亡的,賠償範圍可以擴大到死者被撫養人必要的生活費。
第三,在責任方式上。侵權責任既包括財產責任,如賠償損失,也包括非財產責任,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違約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如強制實際履行、支付違約金等。
第四,在豁免條件方面。除法定免責條件外,合同當事人也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理由只能是合法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事先約定不可抗力的範圍。
五、對第三人的責任有差異。在違約責任中,因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債務不能履行的,債務人應當先向債權人負責,再向第三人追償。在侵權責任中,行為人只對因自己的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後果承擔責任。
特殊侵權責任
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造成的侵權;
2.產品質量責任;
3.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責任;
4.損害環境的侵權責任;
5.施工引起的侵權責任;
6.建築物及其附著物引起的侵權責任;
7.飼養動物等引起的侵權責任。特殊侵權責任適用過錯推定或無過錯責任。受害人追究加害人的責任,只要證明三個方面:(1)他有損害;行為人有傷害行為;損害與傷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違法行為人應當免除自己的責任,並且應當證明自己符合法定免責條款或者根據法律規定自己沒有過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四條。
該部分調整因侵犯民事權益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165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66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167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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