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剛(20歲)和劉軍(15歲)計劃在下午行竊。當受害者李宏彥被看到在攤位上買雞肉時,劉軍示意邢鋼掩護。邢鋼站在李宏彥面前,假裝去買雞肉。劉軍從劉鴻雁的褲兜裏偷了壹個錢包(裏面有850多元,兩張信用卡和身份證),然後迅速離開。當李宏彥發現自己被偷,想追上去時,前面的邢鋼故意擋住了他的視線和出路,於是李宏彥抓住了站在他面前的邢鋼。為了逃跑,邢鋼掏出尖刀向連刺數刀,將李刺傷。案發後,邢鋼逃到朋友張飛家躲藏。張飛知道邢鋼的犯罪事實後,將邢鋼送到外地藏匿。邢鋼藏匿期間,張飛三次探望,並以500元補助其生活費。
根據以上案例,請回答以下問題:
(1)邢鋼和劉軍是否構成* * *共犯?為什麽?
(2)張飛與邢鋼是否構成同壹犯罪?為什麽?
(3)邢鋼和張飛犯了什麽罪?
(4)如何定性或處理邢鋼和劉軍的行為?
【回答】
(1)邢鋼和劉軍不構成* * *共犯。由於邢鋼和只是策劃了盜竊,所以他們只有在盜竊的範圍內有* * *相同的意圖,但在刺傷李的過程中沒有* * *相同的意圖。而劉軍只有15歲,依法對盜竊罪不負刑事責任。因此,劉軍不可能與邢鋼壹起作案。
(2)張飛與邢鋼不構成同壹犯罪。因為他們事先沒有計劃,張飛事先並不知情,也沒有參與Xing。
鋼鐵的犯罪行為。
(3)邢鋼在盜竊他人財物時,為逃避、抗拒抓捕,將李宏彥當場刺傷,依法應轉化為搶劫罪。張飛構成窩藏罪。
(4)以搶劫罪追究邢剛的刑事責任,以違反治安管理罪給予劉軍行政處罰,並責令其父母或監護人嚴加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解決問題的想法]
本題主要涉及* * *同壹犯罪和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範圍。雖然已滿14周歲的人應當以搶劫罪承擔刑事責任,但劉軍、邢鋼共犯的預謀或故意範圍僅限於盜竊罪。邢鋼只對故意傷害被害人的結果負責,刑法理論上稱之為過限,即超過同壹犯罪的故意限度,實施該行為的人應當承擔責任。這是答案的關鍵,也是出發點。
[詳細的法律解釋]
本題涉及* * *與犯罪的關系,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搶劫及相關犯罪的轉化。邢鋼和劉軍只是策劃了盜竊,而劉軍在盜竊財物後立即離開。邢鋼刺傷了,但這與劉軍無關,故邢鋼與僅在盜竊範圍內具有相同的故意,而在刺傷李的行為中不具有相同的故意,即只有邢鋼對刺傷被害人的行為和結果負刑事責任,對其不負刑事責任。但在盜竊罪中,由於劉軍只有15歲,根據《刑法》第17條第二款的規定,其對盜竊罪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可見* * *具有兩個以上的犯罪主體這個條件是不成立的,所以劉軍和邢鋼不可能構成* * *同罪。邢剛實施盜竊犯罪後,為逃避、拒捕,對被害人當場使用暴力,並造成傷害。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他盜竊的性質發生了變化,也就是變成了搶劫罪的性質,構成搶劫罪。張飛雖然事先沒有與邢鋼共謀,但不構成犯罪關系。但在明知邢鋼實施犯罪行為後,主動為其提供隱匿的處所和財物,構成刑法第310條窩藏罪。關於邢鋼、劉軍行為的定性和處罰,應當考慮刑法第17條第4款的規定,即不滿16周歲,未受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