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使用作品。包括:1,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2.為介紹、評論某作品或說明某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要轉載或引用已發表的作品;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刊登的涉及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開會議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允許刊登、播放的除外;6.翻譯或者復制少量已經發表的用於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人員使用,但不得公開發表;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展示或保存版本,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10.對戶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用中文書寫的作品翻譯成用少數民族文字書寫的作品,在中國境內出版;12.將已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但該條也規定,使用時應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