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排汙許可證管理條例》
第六條排汙單位應當向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審批部門)申請領取排汙許可證。
排汙單位有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場所排放汙染物的,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場所分別申請排汙許可證。
第七條申請排汙許可證,可以通過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提交排汙許可證申請表,也可以通過信函方式提交。
排汙許可證申請表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排汙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等信息;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批準文件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備案材料;
(三)根據汙染物排放口、主要生產設施或者車間、廠界申請的汙染物排放種類、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汙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四)汙染防治設施、排汙口位置和數量、汙染物排放方式、排放方向、自我監測方案等信息。
(五)主要生產設施、主要產品及生產能力、主要原輔材料、汙染物產生及排放等信息,以及是否涉及商業秘密和其他不宜公開的情形。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申請排汙許可證還應當提交相應材料:
(壹)屬於實施重點管理的排汙許可證,排汙單位已通過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公開了本單位的基本信息和申請事項的說明材料;
(二)屬於城市和工業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排汙單位、排汙範圍、管網布局、最終排放去向等說明材料;
(三)新建、改建、擴建排放重點汙染物的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排汙單位應當通過汙染物減排取得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說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