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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王平丁嵐案

案例:王平,男,大學教師。丁嵐,女,某公司出納。王與於1994年結婚。婚前,丁嵐貸款65438+萬元買房,用個人積蓄3萬元購買高檔家具。王平買了所有的家用電器,還給丁買了壹輛摩托車。婚後,她生了壹個兒子,壹直由王平的父母撫養。1994年丁父親去世時,丁繼承了壹批字畫,估價20萬元。王的父親於1996年去世,王繼承遺產10000元。結婚後,家裏的日常開銷基本都是王平負擔,而丁嵐則把自己的工資存在銀行,以償還買房時的貸款。1997-1998王平寫書拿到6000元稿酬,全部買了專業書。1997發現丁與他人通奸,夫妻關系惡化。1998年底,丁因犯同樣錯誤被公司辭退。1999 1月,王平向法院提出離婚。經法院調解,丁嵐同意離婚;雙方約定,孩子由王平撫養,丁嵐每年支付3000元撫養費和教育費。但雙方在財產處置上存在爭議,調解未果。

問:相關財產(如房屋、家具、家用電器、摩托車、繼承遺產等)應該怎麽處理?)並說明原因。

案例研究:

(1)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王某與丁某之間無財產約定,故雙方婚後遺產及丁某婚後積蓄歸雙方所有,應依法分割。

(2)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婚前壹方所有的財產,婚後雙方共同使用、管理和經營的房屋及其他有價值的生產資料,八年後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本案中的房屋、家具、家用電器等應按同壹財產進行分割。

(3)根據上述司法解釋,丁嵐對摩托車是否屬於贈與負有舉證責任。如果她不能提供贈與的證據,也視為* * *有財產。

(4)王寫書所得為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他的收入買了專業書籍,屬於個人使用,應該歸他所有。

(5)壹室壹廳的房子不應該分割,應該照顧孩子和無辜壹方,所以可以給王平,王平應該賠償丁嵐房子價值的壹半。

(6)壹方婚前所借房屋已轉化為夫妻財產,因購房而產生的債務視為夫妻債務,應以夫妻財產償還。還清債務後,剩下的* * *可以和財產壹起分。

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1)壹方婚前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即房屋是借款供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負債務應視為夫妻所負債務,以同壹財產償還。還清債務後,剩下的* * *可以和財產壹起分。(2)“婚前壹方所有的財產,婚後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有價值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和4年有價值的生活資料,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種說法不再適用。壹方的婚前財產應視為壹方的財產。因此,家電應歸王所有。這些家具應該是丁的。(3)本案中,丁的通奸行為不屬於法定過錯,但請求法院在財產分割中予以適當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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