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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車因超載被罰款。妳認為救援車可以有適當的“特權”嗎?

被罰款當然不合理,救援車輛當然需要有特權。

被罰款的原因是因為超載,所以有幾個問題要討論。

1.救援車上除了滅火的必備設備,還會有其他東西嗎?

絕對不行!救援車輛不去救火,還要帶幾十斤水果?

2.救援車輛是否可以因為自身超載而放棄必要的救援設施?

絕對不行!是因為超載才沒有水,沒有水管和噴頭嗎?

3.不超載主要有兩個原因。道路承受不了超載車輛的重量,會加速路面的損壞。那麽我們會不會因為加速路損而不去救援呢?

絕對不行!之後就不需要有救援車了,用救援飛機就行了。

4.另壹個不能超載的原因是,超過車輛重量會導致車輛行駛時輪胎和車軸變形,容易在行駛過程中引發事故。消防救援車輛會出現這種情況嗎?

當然不是。救援車是專門設計生產的,車體的狀態完全可以承受救援設備的重量。

那麽車身重量就不能減輕,那麽救援車每次出去救援經過收費站都要罰款嗎?罰款的目的是督促改正,救援車輛不能自行“改正”,所以罰款沒有意義。

其實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救援車輛享有適當的“特權”是無奈的,也是必要的,相關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包括救援車輛在內的特種車輛可以有特權行駛。

專車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賦予的特權行駛。比如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可以在執行任務時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燈光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避讓。

當然,法律也明確規定非緊急任務不享有特權。這件事是在歸隊途中,不符合法律上特權的前提。

然後再看救援車輛能否在“法外”和“人情”上有合適的特權。

不知道大家對櫥窗裏的“軍人優先”怎麽看?

我想大多數人都會覺得這是理所當然的,為我們負重前行的軍人有這樣的優待也很正常。

那麽,對於滅火救人於火中的最美逆行者來說,是不是有些正當的特權有錯呢?

而且這個事情的超載處罰本身就很不合理,不能說不合理的事情不罰款。

當然,在這種做法中,收費站也解釋過,超載是設備自動記錄的,後期會進行人工審核,審核時不會對救援車輛進行罰款。

最後溫馨提示:我們在開車的時候,如果遇到正在執行緊急任務的特種車輛,壹定要註意避讓,讓他們先走。壹個小小的行動可能會挽救人們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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