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員說:“銀行不會泄露客戶的私人信息,也保護客戶的財產安全。妳的錢不見了和銀行無關,也不會負責!我們無權向您提供賬戶金額。”李說,當時他很震驚,隨後報警處理此案。
接到報案後,警方追查到了這筆錢的來龍去脈。警方發現有10萬元被轉入銀盛通訊公司賬戶,10萬元被轉走用了5天時間。最低的時候壹天20筆交易,最高的時候壹天81筆交易,壹* * 200筆交易。
當李看到存款時,他很迷惑。他從來沒有把銀行卡丟在身邊,也沒有把自己的銀行卡密碼告訴任何人。他不知道這家公司。他在辦理存折的時候,沒有開通網銀和短信提醒功能。這筆錢是怎麽轉賬的?
他們在追查銀盛通訊公司時,向法院提交了壹份情況說明。李與豪德公司簽訂的《委托扣款授權書》就是在此基礎上準予扣款的。那麽葉巍公司為什麽要轉移這筆錢呢?李真的簽了這份授權書嗎?
“委托扣款委托書”拿出來時,李說自己根本沒簽過這樣的協議,名字也很模糊。壹看就不是自己簽的,電話號碼也不是她的,連日期都對不上。存折是4月份辦理的,委托書是3月份的。他們不可能事先知道自己的銀行卡號。
隨後警方順著線索繼續調查。這份授權書確實是偽造的。這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曾祖父擁有不止壹家公司,其他多家公司也與不止壹家第三方支付平臺簽訂了扣款協議,支付平臺為其公司提供充值、提現、轉賬、支付等服務。
原來,王和他的曾祖父是同流合汙的。王負責拉客戶到銀行存款,他的曾祖父負責扣客服賬戶余額,錢在他們之間平分。至於李的“委托扣款授權書”,是他們偽造的。
壹審敗訴的女子李某認為,建行麗雅灣支行授權654.38+00萬元轉讓無合同及法律規定,銀行負主要責任,要求其賠償全部存款及相關利息。銀行認為結算系統是根據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指令進行的,與銀行無關。重點是李是否泄露了個人和賬戶信息,在此過程中銀行是否違約。
法院經審理查明,王及其曾祖父以高息為由,通過中介獲取李某的個人及賬戶信息,說明是她自己泄露的信息,且委托書中的電話號碼是曾某的,不是李某的,無需短信核實即可扣款。而且,李並沒有開通短信提醒功能。受傷的是銀行,本案中銀行無責任,故駁回李的訴訟請求。
二審銀行賠償李450萬元,稱銀行有相關責任,故再次上訴,法院根據李女士的請求再次審理。
二審後,法院認為銀行存在壹定失誤,未能保證客服資金安全。而且在5天時間裏,李某賬戶被扣款200次,10萬元的資金流向沒有引起銀行的重視,說明建行麗雅灣支行管控系統管理方式不完善,李女士本人泄露個人信息,給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機,要承擔相應責任。
因李女士收到62萬存款利息,曾某壹審也被判賠償40萬元,李某最終損失892萬元。銀行和李各負壹半責任,要求建行麗雅灣支行賠償4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