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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農村公路建設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國家公路法》規定了農村公路建設的相關要求。國道規劃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道沿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準。省道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並征求省道沿線下壹級人民政府的意見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根據新規中的相關內容,除了加強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還將推進四大工程:

1,農村公路暢通工程,主要用於公路建設,加強農村公路建設,支持農村公路發展,發展城鄉交通壹體化;

2.農村清潔能源建設項目;

3.數字農村建設和發展項目;

4、農村道路暢通工程。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八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作;但是,國道、省道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具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的建設和養護。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行使公路管理職責。

第九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第三章公路建設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維護公路建設秩序,加強對公路建設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壹條籌集公路建設資金,除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撥款外,包括依法征稅籌集的公路建設專項資金折算的財政撥款,可以依法向國內外金融機構或者外國政府貸款。

國家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公路建設。開發經營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發行股票和公司債券籌集資金。

依照本法規定,公路收費權轉讓收入必須用於公路建設。

向企業和個人集資修建公路,必須堅持根據需要和可能自願的原則,不得強行攤派,並遵守國務院的有關規定。

公路建設資金也可以通過符合法律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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