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由於工商登記是正規的、對外開放的,在實際案件中,善意相對人無法得知公司股權的實際情況,只是根據股權登記信息實施法律行為。在外在層面上,名義(掛名股東)股東要按照認繳比例承擔責任。但實際上,突出的股東壹般只是名義上的股東,而不是實際出資人,讓他們承擔全部責任顯然是不合理的。因此,根據法律規定,突出股東有權根據與隱名股東的協議約定內容,向隱名股東追償。所以我們在認定股東的時候,對外來講,壹個善意的第三方可以簡單的以工商局登記的股東信息為準,但最好的情況是仔細審查其股東名冊、公司章程等文件。在公司內部,股東資格應當由公司股東名冊、出資協議、出資證明書、股東會會議記錄、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確定。
個人推薦
我個人建議,公司成立後,妳要求公司及時準備股東名冊,確認名冊中的個人信息、出資額、持股比例是否正確。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因為不變更或者不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的,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壹)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二)股東的出資。(三)出資證明書的編號。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可以根據股東名冊行使權利。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股東姓名;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