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簽訂的合同只有簽字沒有蓋章才有效嗎?
壹般來說,合同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沒有蓋章只是程序問題,但沒有蓋章不能否定合同本身的效力。
除非特別說明,比如沒有蓋章的合同無效,或者沒有公司蓋章的合同無效。
如果合同已經簽字但沒有蓋章,它就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合同自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時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
在交易活動中,“簽字蓋章”是很多法律的基本要求。我國《民法通則》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手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當事人履行了其主要義務,另壹方當事人接受了,則該合同成立。”
但是對於合同的蓋章以及如何蓋章都沒有規定。同時,民法典主要在合同的訂立中規定了合同的蓋章,給人的感覺是合同蓋章與否只與合同的成立有關,與合同的效力無關。事實上,合同效力的確認是以合同的成立為前提的。因此,合同蓋章問題直接關系到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怎麽簽才有效?
如何簽訂合同的問題,其實就是合同生效要件的問題。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合同的生效包括壹般生效和特別生效。
1,合同的壹般要素:
指合同生效應具備的壹般條件。任何合同只有具備壹般的生效要件,才能有效並依法成立;根據《民法》第143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2.對合同有效性的特殊要求:
是指合同除壹般生效要件外,還須具備特殊要件才能生效的條件。合同的特殊生效要件只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部分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
《民法典》第502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應當經過批準的,適用前款規定。”
合同是否有當事人的簽字蓋章影響合同的成立,合同不成立自然不生效。但即使簽字蓋章,合同也不壹定生效,還需要其他條件和程序。公司或企業與其他企業簽訂經濟合作合同時,往往需要在合同上簽字蓋章,以表明企業對合同內容的認同,而大多數人會認為合同需要簽字蓋章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