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中文名:第三師聯合復習
性質:審判制度
第三種劃分的含義:中央司法機關
時間:古代
基本內容
自漢代以來,所有的大案要案都由監獄主管機關會同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進行審判。隋朝由刑部、禦史臺、大理寺聯合進行三法、司局聯合審查。唐代實行“三司判案”制度。如有冤案上報中央,則由中書、中書、禦史臺、時宇三司審理。大案由大理寺大臣、刑部尚書、禦史成* * *審理;對當地懸而未決、不便解決的大案,派監察禦史、刑部員外郎、大理法官作為“三司”赴當地審理。
明代定制,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個機關組成三法司,共同審理大案要案;情節嚴重的,第三法務部會聯合各部大臣、總政史進行“輪審”;皇帝親自交辦的案件,由三法司會同錦衣衛審理。
清朝繼承了三司聯考制度,增加了熱審、秋審、庭審制度。它是在唐代三司判案的基礎上形成於明代的。在重大疑難案件的審理中,中央三大司法機關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會聯合審理,簡稱三司會審。三者的職權不同。“刑部受世人譴責,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駁斥。”刑部是中央司法機關,尚書、侍郎為正副職,下設清官等十三個司。它接受地方申訴,審查地方重案,審理中央官員和史靜地區的案件,並可以執行流放以下的案件,但定罪後必須經過大理寺復核。大理寺是審查機關,大理寺大臣是行政長官,刑部和都察院審理的案件都要經過它的審查。都察院是中央監察機關,有權監督司法部的審判和大理寺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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