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實踐法律
第壹,從規範的類型來看,法律規範除了“強制性規範”之外,還包括大量的“授權性規範”。按照公法和私法的劃分,私法規範更強調意思自治和當事人的意誌。這兩種不同類型的規範會對實踐產生什麽樣的影響?
法律規範中的權威規範給行為人的實踐留下了更多的空間,因為它強調的是意思自治。道德規範更多的是壹種強制性規範,道德實踐的自由空間相對要小很多。
其次,從規範對行為人行為的約束力來看,道德規範的約束力相對較弱,而法律規範的約束力較強。法律的強大約束力在於它有壹套保證法律規範實施的機制,有“公、檢、法、司”等國家機關保證其實施。而道德規範沒有這種正式的制度保障機制,更多的是依靠社會規範來施加壓力,通過道德輿論和人際道德話語的批評譴責來實現。
第三,道德實踐和法律實踐追求的目標不同。道德實踐追求的目標是“正確”,強調的是絕對正確,而法律實踐是很有策略的,尤其是在司法訴訟過程中,比如庭內庭外和解,確保雙方利益能夠平衡。所以,法律實踐並不追求絕對正確——壹種理想的、預設的絕對正確。
第四,時間和程序限制不同。道德實踐基本沒有時間和程序限制,比如從區級到縣級再到省級都沒有道德審判。但法律實踐中存在程序性限制,如司法中“兩審終審制”的審級限制。法律實踐也是有時間限制的。有些民事訴訟很多年後都無法提起。壹般有三年的系統限制。
第五,實踐領域的差異。道德實踐的領域可以是任何地方,比如某個會議領域有會議的道德規則,比如不能隨便打斷別人的發言。法律實踐最典型的領域是司法領域,或者稍微擴展壹下,還有政府的執法領域,受限於空間,不像道德實踐那樣無處不在。
正如福柯所說,司法領域存在大量的權力競爭。比如在中國,公訴人、法律、公司之間的競爭,黨政系統對案件可能的幹預,輿論和媒體對審判的影響。
第六,實用方法的差異。道德實踐更多的是靠壹句說教和壹個榜樣去實踐。尤其在中國,我們特別相信“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希望以人格的力量激勵人們去執行某種道德。而且,它也直接訴諸於我們的正義、公平或平等的理念,只是法律實踐不同而已。
人們首先遇到的是如何理解壹個規範,這就是所謂法律方法的作用。法律上有很多抽象的概念,比如公法上的“公共利益”,民法上的“顯失公平”、“惡意串通”,刑法上的“正當防衛”、“嚴重不負責任”,都需要具體化。在這個具體化的過程中,應用者通過不同的方法把自己對壹個概念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