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雖然分公司和總公司之間的關系有點類似於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間的關系。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與子公司完全不同,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2)分公司是總公司直接從事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分公司雖然有公司二字,但不是真正的公司。因為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分支機構的特點如下:
1.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但實際占用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壹部分,列在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2.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不是公司,成立不需要按照公司的設立程序,只要履行簡單的登記和工商手續就可以成立。
4.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形式的公司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
5.分支機構的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面加上分支機構二字即可。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雖然有公司二字,但不是真正的公司,也沒有公司章程。公司名稱只能在總公司名稱後加“分公司”字樣。
二、總公司定義
總公司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的總部。它是其附屬機構的領導機關,對其分支機構的生產、銷售、財務和人事擁有控制權。在中國,公司的居民身份是由其總部所在地決定的。總部設在中國的公司是中國境內的稅收居民公司,對中國承擔無限納稅責任;總部不在中國的公司不是中國的居民公司,只對中國承擔有限的納稅責任。
三。分支的定義
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員等方面受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分公司是分支機構,在法律和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只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名稱、章程和財產,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分公司與總公司的區別在於分公司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而總公司可以獨立從事民事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以上是總公司與分公司關系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