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藥品支付管理。各地要嚴格執行2020年藥品目錄。不得自行制定目錄或以變通方式增加目錄內藥品,也不得自行調整目錄內藥品的限定支付範圍。要及時調整信息系統,更新完善數據庫,將本次調整調入的藥品按規定納入基金支付範圍,調出的藥品要同步調出基金支付範圍。
協議期內,談判藥品(以下簡稱談判藥品)執行國家統壹的醫保支付標準,各統籌地區根據基金承受能力確定其自付比例和報銷比例,協議期內不得進行二次議價。
坦率地說,協議期談判藥品是指國家醫保局與藥企談判確定藥價後,醫保部門與藥企簽訂協議(協議期壹般最多兩年)進行試銷。雖然是試產,但是藥品全國統壹價格。
壹、談判藥品原則上,藥品協議有效期為
1.談判藥品協議有效期原則上為2年。2年後,所有談判藥品原則上只續簽1次,續簽期為2年。也就是說,至少在4年內,談判藥品的價格是有保障的,不會面臨大幅下降。
法律依據:
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八條
藥品協議原則上有效期為兩年。在協議期內,同壹通用名稱藥品(仿制藥)上市的,醫保部門可根據仿制藥價格水平調整該藥品的支付標準,或將通用名稱納入集中采購範圍。協議期滿後,如果談判藥品仍具有排他性,周邊國家和地區價格等市場環境未發生明顯變化,限定支付範圍未調整,或者限定支付範圍雖有調整,但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影響不大, 協議期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際支出(以醫保部門統計數據為準)將與談判前企業提交的預算影響分析進行對比,根據相關規則調整支付標準,續簽協議。 具體規則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