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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法的發展

通常是指古代日耳曼部落聯盟入侵西羅馬帝國,建立“蠻族國家”過程中,原始部落習慣逐漸發展形成的法律,是歐洲中世紀法律的基本因素之壹。公元5-15世紀,在西歐發揮了重要作用,也對後世資本主義法律產生了影響,尤其是對英國法律。由於英國法比大陸國家包含更多的日耳曼法因素,恩格斯曾稱英國法為“唯壹的日耳曼法”(《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150頁)。

關於日耳曼人的歷史文獻有G.J .凱撒(公元前100 ~ 44年)的《高盧之戰》和P.C .塔西佗(約公元55 ~約公元120年)的《日耳曼地方誌》。這兩本書記錄了德國建國前的史實。據記載,最早的日耳曼法只是部落習慣,與道德規範並無明顯區別。雖然不同部落的習俗不同,但基本相同。日耳曼人入侵羅馬後,實行屬人主義,即對部落成員適用部落習俗,對被征服的羅馬臣民適用羅馬法,於是日耳曼法和羅馬法逐漸融合。5-9世紀,日耳曼各王國根據自己的習慣,相繼編纂成文法律,即“蠻族法典”。比如5世紀末西哥特王國的《尤裏克法典》,5世紀末法蘭克王國的《薩利克法典》,7世紀倫巴第王國的《倫巴第法令集》。其中Salik碼最為重要,也壹直是研究最多的(見彩圖)。除了盎格魯-撒克遜法和北方日耳曼部落的法律,這些法典大部分都是用拉丁文寫成的,還使用了壹些羅馬法術語。它們沒有規定社會成員應該遵守的壹般規則,只是記錄了壹些具體案件的判決。此外,還出現過國王頒布的法令,如法蘭克王國的查理大帝(768 ~ 814),頒布了大量法令,適用於全國居民。9世紀以來,隨著封建制度的逐漸形成和查理曼帝國的分裂,個人主義逐漸轉變為領土主義。這些在日耳曼法和羅馬法相結合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封建方法,適用於這壹地區的所有居民,不分民族和國籍。

按照日耳曼部落習俗,社會成員壹般分為貴族、自由人、半自由人和奴隸四個等級。在入侵羅馬的過程中,部落聯盟的最高軍事長官組建了壹個名副其實的國王,他同時擔任首席祭司和人民大會主席。羅馬入侵前,人民代表大會是真正的權力機構,由所有自由人組成,決定壹切重大問題,進行審判,進行宗教儀式;羅馬入侵後,其作用日漸式微,越來越被下層軍事首領和新貴族所控制。

在財產法方面,羅馬入侵之前,只有房屋旁邊的花園和柵欄屬於家庭,而森林、牧場和水流屬於公社,共同使用。耕地定期分配給家庭使用,分配的多少取決於他們的社會地位。到了日耳曼成文法時期,土地已經被家族長期占有,不再定期分配,可以轉讓。大量掠奪的羅馬土地也按照社會地位的高低進行分配,國王、貴族、教會成為最初的大地主。動產私權的產生早於不動產私權。遺產中,戰爭裝備由男性繼承,家用裝備主要由女性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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