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31,2065438,上海市財政局、市地稅局下發文件《關於上海市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住房房產稅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居住證解答》),規定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三年的唯壹新購住房免征房產稅。2003年7月31日起,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三年並在上海工作生活的購房人,新購壹套住房且這套住房屬於唯壹家庭的,可暫免征收個人住房房產稅。同時,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並達到標準分值的購房者也有免稅資格。但對於三年未辦證、積分未達到標準分數的購房者來說,如果購買新家庭唯壹的壹套房子,按照規定必須先繳納房產稅。在他們獲得認證三年或他們的積分在三年內達到標準分數後,他們可以退還在認證期間繳納的房產稅。購房人持有的舊版《上海市居住證》仍在有效期內,可按原證件分類確定個人住房房產稅。購房人持有的《上海市居住證》已超過有效期的,購房人重新申領《上海市居住證》後,地方稅務機關根據新申領《上海市居住證》的積分等實際信息辦理個人住房房產稅認定。此外,持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並在上海工作生活的購房人,為家庭購買唯壹住房的,可暫免征收個人住房房產稅。購房人家庭住房情況發生變化,涉及應稅住房房產稅納稅項目調整的,可以向應稅住房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重新辦理房產稅納稅信息申報確認,並從地方稅務機關重新確認的次月起調整納稅。個人住房房產稅可暫免征收:●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且達到標準分值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購房人新購買住房,該住房屬於家庭唯壹住房;●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且分數未達到標準分數,但已持證滿3年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購房人新購壹套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壹住房;●認證滿3年或達到標準分值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對上述房屋可暫免征收個人住房房產稅,認證期間已繳納的個人住房房產稅予以退還。●持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購房人新購買壹套住房,該住房屬於家庭唯壹住房。需要征收個人住房房產稅:●對未辦證滿3年且積分未達到標準分值的購房人,新購住房且該房屋屬於家庭唯壹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