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更新實施理念
執行工作要由單純的權威主義向權威主義與訴訟主義相結合轉變,劃清當事人與法院的界限,調動兩個積極性。在以往的執行工作中,壹旦申請人將案件移交給執行法院,他很少去管,而是督促案件快速執行,快速結案。法院啟動執行程序後,雖然忙得不可開交,但結果並不理想。問題的關鍵是威權主義,朝廷是獨角戲,費力不討好。實施理念轉向雙方,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才能事半功倍。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應當幫助查找被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協助做好財產查封、拍賣評估工作,提出可行的執行措施。
第二,改革執行制度,依法獨立辦案
首先,強調獨立執行。執行難的壹個重要原因是地方保護主義和行政幹預不當。雖然法律規定法院獨立審判,但在現行的地方管理、垂直管理的體制下,司法獨立很難得到保障。法院的人、財、物都受制於地方政府,法院的工作不可能不受地方的幹擾。所以法院管理體制要改革,以垂直管理為主,人財物由上級法院分配。
其次,在現有管理體制下,賦予上級法院執行局對下級法院執行局的領導權,統壹管理,加強監督。通過法律監管、升級實施、交叉實施等措施,打擊地方保護主義。
第三,在行政機關內部實行制衡,加強監督。司法實踐中,案件移交給執行人員後,何時執行、如何執行,以及執行異議如何處理,基本都是由執行人員壹個人決定,隨意性很大。我們應該在行政機關內部將執行權和裁決權分開,以達到司法監督的目的。
第三,改革行刑方式,提高行刑藝術。
總結司法實踐經驗,要註意以下方法。壹是在全社會加強誠信教育,加強守法教育,不斷提高全體公民素質,自覺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為執行奠定良好的社會基礎。二是強調嚴格執行期限,實行逾期追究。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了6個月的執行期限。沒有法定事由的,不允許超過期限執行。如果違法,將追究責任。第三,在審判階段,應當適當考慮案件的執行,盡可能保全相關財產,為以後的執行創造條件。四是及時采取強制措施,達到執行的目的。生效判決不主動履行,案件轉入執行環節,就意味著很多案件要強制執行。強制是執行的壹個主要特征。在說服、教育、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只有大膽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移送、搜查、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才能達到執行的目的。五是運用各種措施推動落實。實施財產申報、舉報獎勵、公告監督、媒體曝光、限制高消費、告知未結案件原因、執行後收費等措施,促進案件執行。六是實行當事人選聘高管、超期限更換工作人員制度。挑選壹個素質高、業績好、可靠的執行人員執行案件,對執行人員是壹種激勵,對其他同誌是壹種無形的壓力,形成壹種優劣之勢,有利於案件的執行。但為避免處理人情案,嚴禁枉法。逾期更換工作人員是對被執行人的懲罰,也起到了緩和被執行人與當事人矛盾的作用,很好的解決了執行難的問題。第七,統壹鑒定、評估和拍賣,杜絕暗箱操作,確保司法公正。第八,采取集中執行、提升執行、交叉執行等方式,克服困難,消除積案。集中執行可以形成壹定的聲勢和氛圍,消除壹批積壓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