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突發腦溢血,如果腦溢血與工作有關,或者勞動者在48小時內死亡,屬於工傷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的,可以獲得工傷賠償。對鑒定結論有爭議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工傷鑒定費用誰來承擔?
工傷和因職業病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費由用人單位支付。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鑒定費由鑒定人所在單位申請的,鑒定費由鑒定人所在單位支付;由鑒定人申請的,鑒定費由鑒定人在申請時預交。鑒定結論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以上的,鑒定費由鑒定人所在單位承擔。沒有單位的,鑒定費由個人承擔。
重新鑒定的鑒定費由申請人預交。重新鑒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壹致,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重新鑒定結論與鑒定結論不壹致的,鑒定費用由原鑒定機構承擔。因傷病變化重新申請鑒定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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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職工除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外,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