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事訴訟中提供虛假證據的處罰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明確規定,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屬於妨害司法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民事訴訟中常見的虛假證據(1)虛假證人證言在民事訴訟中,經常會因為各種原因出現虛假證人證言。有時,由於證人人數眾多,又經常因各種原因不出庭,人民法院只能到當地逐壹核實,有時還要來回幾次才能找到每壹個證人,工作量巨大,嚴重影響辦案效率。(二)關於公章的虛假證明問題,主要體現在利用印章漏洞篡改證明內容、違規使用空白證明函或偽造公章。這些行為近年來在民事訴訟中屢有發生。例如,某區法院在審理壹起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當事人偽造公安部公章,出具虛假證明。(3)偽造、篡改國家機關文件是有效憑證,國家機關文件作為書面證據在民事訴訟中具有很強的證明力。然而,近年來,民事訴訟當事人偽造、篡改的情況屢見不鮮。此外,訴訟中偽造的證件種類繁多,身份證、駕駛證、學歷證、房產證甚至離婚證,五花八門,難以辨別。(四)虛假票據問題民事訴訟中,民事主體之間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欠款是否支付,貨物是否被扣押及其相關權利義務,很多內容都取決於票據證明。但現實情況是,票據管理混亂,偽造票據的現象比比皆是,查證難度相當大。三。防範假證的對策和途徑(1)削弱和制約法院調查取證的權威,進壹步強化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同時,這種調查取證主要是通過詢問、委托鑒定等形式進行,而不是像現在這樣法官親力親為。(二)進壹步完善和強化虛假證據過錯責任追究和制裁制度。1.堅持過錯與責任相適應原則,即提供虛假證據的壹方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當的責任。在使用制裁時,法官被賦予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使用制裁的程序也得到簡化。比如罰金的數額要結合案件的爭議對象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來確定,不宜籠統地規定壹個數額。此外,在某些情況下,引入了賠償損失的責任,責令有過錯的壹方承擔法院調查虛假證據的費用和無辜相對人在訴訟中增加的費用。2.進壹步明確虛假證據的責任主體。提交虛假證據的壹方應當承擔責任,但出具虛假證據或者造成虛假證據的人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3)采取切實措施提高證人出庭率。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證人出庭作證,讓對方當事人和法官有壹個面對面的機會對其證言進行詢問和對質,這是避免證人虛假證言的有效途徑。在我國,民事訴訟中追究虛假證據責任的處罰相當嚴厲。民事訴訟中的欺詐行為會嚴重影響審判的公平公正,也會帶來不必要的人力物力的浪費,使人民群眾對我國司法制度失去信任,嚴重影響我國法制社會的建設。希望大家加強法律意識,杜絕欺詐行為,為建設廉潔法制社會盡壹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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