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費用補償可按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40%至60%的比例計算。賠償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咨詢治療醫院後決定。
侵權人探望被害人時攜帶的食品,壹般應視為贈與。
第24條簡單明了,但背後的問題很多,可以說幾乎沒有可操作性。
65438+這些證明和處方在民事訴訟中屬於什麽樣的證據,如何質證和采信,上訴法院的法官都不知道,所以如何處理。
2、營養,肉類、蛋類、海鮮、人參,或保健食品或滋補品。眾所周知,不同的疾病對食物的要求是不同的,即使同樣的食物用不同的方法烹調,其營養也是大不相同的。醫院出具的營養證明和處方是否在其權限或服務範圍內,醫院出具的意見是否伴隨著來自醫患服務合同關系的不可避免的不公,營養證明或處方的訴訟質證中證據的“三性”如何證明,壹方提出異議時如何處理。如果醫院因為沒有法律依據或者醫院規定而拒絕給出意見,那麽《解釋》第二十四條顯然賦予了醫院和法官完全的自由裁量權。
喪失勞動能力的人身損害賠償需要營養費的,需要參考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或者要求法醫鑒定。
1.營養費用是恢復健康所必需的,應包括購買補充劑和住院期間適當的湯和水費。在當今的日常生活中,在人們註重生活質量,廣泛註重營養補充的前提下,與傷者營養費用相對應的營養品顯然不是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因此,需要付費的營養品範圍和等級應參考醫療機構的意見。
2、營養費用根據受害人殘疾情況:傷情明顯輕微,且不需要住院治療,壹般不賠償營養費用。受輕傷以上的,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自受傷之日起至傷情基本恢復之日止。
3、參照醫療機構或法醫的鑒定意見。以醫療機構意見為參考,是《解釋》規定的前提條件。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以輔助治療的需要為依據。醫療機構未出具營養意見的,可以推定為不需要輔助治療的營養,營養費用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