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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可以做傷殘鑒定嗎?

法律分析:傷殘鑒定由法律規定的相關部門進行。不允許醫院做傷殘鑒定,需要去司法鑒定機構做傷殘鑒定。傷殘鑒定分為交通事故傷殘鑒定、醫療事故交通傷殘鑒定和其他項目。工傷、傷殘鑒定可以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的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納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醫藥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對工傷職工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委托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相關診斷。

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司法鑒定程序的壹般規則

第十壹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壹接受辦案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耗時較長的,經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完成鑒定的時限,延長時限壹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鑒定期限延長的,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期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鑒定過程中補充或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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