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退伍義務兵,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下列人員:
(壹)服現役期滿(含超期服役)後退出現役的;(2)服現役期滿,由於下列原因
1.經師級以上機關批準提前退出現役的:
(1)因戰或因工負傷(含患病)致殘;(2)患病經駐軍醫院基本治愈,但不適合在部隊繼續服現役的;(3)部隊人數減少,需要退出現役的;(4)家庭發生重大變化,家庭所在地在縣、縣城的。
第三條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必須貫徹從哪裏來,回哪裏去,各得其所的原則。
第四條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進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安置情況,設立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或者指定人員辦理退伍義務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軍人安置機構設在民政部門,人民武裝、計劃、勞動、人事等有關部門協助民政部門做好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條接收退伍義務兵的時間按照當年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執行。因氣候或地理原因,經國防部批準,可相應提前或推遲燃放。
第六條退伍義務兵返回原征集地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認真組織接收。
第七條退伍義務兵應當在返回原征集地後三十日內,到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進行預備役登記,然後到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報到,憑退伍軍人安置機構的介紹信辦理落戶手續。
第八條退伍義務兵原是農業戶口的,由當地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按照下列規定安置:
(壹)沒有住房或住房嚴重不足,但自己建房依靠集體幫助確有困難的,按照國家規定安排壹定數量的建築材料和資金,幫助解決。(2)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的,應安排工作。(3)如果妳有壹定的專長,應該向有關部門推薦。(4)各用人單位從農村招收工人時,同等條件下應優先招收退伍軍人。對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義務兵和女性退伍義務兵,應當給予適當照顧。
第九條原登記為城鎮居民,服役前未參加工作的退伍義務兵,由國家統壹分配工作,按系統分配任務,各接收單位妥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