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立案的三個條件如下:
1,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
2、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3.它屬於管轄範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檢舉、控告、舉報、投案材料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
立案的程序如下:
1,到立案大廳,在值班法官的指導下立案;
2、準備材料,取號,是否接受調解;
3、不符合備案條件或補充資料,符合受理條件的;
4.受理材料、回執、訴訟費通知書、地址確認、案件受理通知書;
5、7日內支付票款,改簽票款,不支付裁定撤回訴訟。認為有必要在管轄範圍內追究責任的,應當立案。
起訴所需材料如下:
1,起訴書壹本,按被告人數復印壹份;
2、主要證據材料,並按被告人數提供復印件;
3、原、被告的身份;
4.委托他人代理訴訟的,提交1份授權明確的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同時提供原件以備查驗;
5.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提交明確授權的委托書和接受委托的律師事務所的證明、函件、律師證復印件。
綜上,對於民事債務糾紛案件,如果到法院起訴,法院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然後組織開庭審查,依法作出判決。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判決或者調解。適用壹般程序的,法院應當在六個月內作出判決或者調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聽證可以延期:
(壹)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