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 (1)企業相關窗口服務差
服務承諾不落實,流程不優,手續繁雜,企業辦事難,多次跑;窗口形象和服務意識差,有特權思想和衙門作風;“互聯網加法院”作用發揮不充分,服務效率不高,平臺形同虛設,受理不及時;敷衍塞責、不作為、慢作為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企業求助。
_ (B)對企業合法權益的損害
對侵犯企業知識產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擾亂生產經營、侵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打擊不力的;以刑事執法幹預經濟糾紛,濫用刑事強制措施;涉企民商事案件濫用查封、扣押、凍結等訴訟保全和執行措施明顯超標,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損害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
(3)執法不規範、質量和效率低下的問題
涉企案件久拖不決,久拖不決,錯案不糾;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不健全,執行不到位,適用法定不可抗力規則不夠準確,解決疫情引發的矛盾糾紛措施不力;涉企合同、知識產權、股權、破產等民商事案件審判質量不高,案判不壹,虛假訴訟;涉案企業重組、“僵屍企業”處置,破產案件處理周期長,“假破產真逃廢債”,“政院聯動”長效機制未建立,破產財產處置不規範,難以實現;涉企案件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無序執行、聯合懲戒措施落實不到位,涉企黨政機關執行不力、執行額偏低;司法鑒定不規範、隨意、耗時、超範圍、虛假等。
對執法的司法監督不力的問題。
涉企案件的立案、審判和執行監督不到位,監督措施不夠有力。
(五)法院幹警違法違紀的。
法院幹警知法犯法,違法辦案,粗暴執法,損害了司法權威;違反“三項規定”阻止司法幹預,違法幹預案件;枉法,以權謀私,處理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二條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和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