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了壹起民事案件,判決駁回起訴:1。原告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2.原告與本案沒有直接利害關系;3.沒有明確的被告;4.沒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5、不屬於人民法院工作範圍的;6、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提起訴訟,並告知當事人處理後拒絕申訴的;7、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在壹定期限內不予起訴,在期限內起訴的;8.判決不允許離婚和調解,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6個月內再次起訴;9、屬於行政訴訟範圍的;10.雙方有仲裁協議或者有仲裁協議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仍拒不撤訴的;11.尚未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或者已經仲裁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12,依法不應當由人民法院二審審理的案件。
法律客觀性:
1.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規定,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訴訟請求應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時,不可能對原告陳述的“事實”進行實質性審查。事實上,“事實”還處於待定狀態,可能與審理後查明的事實並不壹致。根據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原告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否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因此,如果原告在審理過程中不能提供證據,人民法院依職權也不能取得證據支持原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以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2.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只有有法律依據的訴訟請求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保護。沒有法律支持,法院必然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比如原告的訴訟請求超過被告法律責任的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超過部分的訴訟請求將被駁回;又如,被告依法應當承擔壹種責任,但原告提出應當承擔其他種類的責任。在這些類似的案件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判決被告承擔民事責任時,應當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3.原告錯誤主張法律關系。法律關系的虛假主張,是指原告提出的主張與案件事實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由於不可能所有當事人都有很深的法學理論水平,往往很難確定案件事實的法律關系性質,他們通常基於常識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提出錯誤的法律關系主張是必然的;這種錯誤的法律關系,主張原告敗訴,其訴訟請求會因為案件本身的事實證據與訴訟請求無關而被駁回。4.原告就訴訟時效提起訴訟。法律依據:《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要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