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合夥公司可以向眾多合夥人籌集資本,合夥人可以償還債務,降低了銀行貸款的風險,提高了企業的融資能力;
2.有限合夥公司可以使更多的投資者起到補充作用;
3.有限合夥公司中至少有壹家承擔無限責任,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更多保護;
4.有限合夥公司利潤更多,因為有限合夥公司繳納的是個稅,而不是企業所得稅。
有限合夥公司的缺點是:
1.由於有限合夥公司的無限連帶責任,不太了解合夥人的人不敢入夥;即使妳以有限責任人的身份加入公司,有限責任人也不能參與事務管理;
2.有限合夥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是全體合夥人依法訂立法律協議,* * *共同出資,合夥經營,* * *享有收益,* * *承擔風險,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企業。合夥協議是合夥人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基礎。
有限合夥的缺點:
1.與公司相比,合夥企業的資金來源和信用能力有限,無法發行股票和債券,導致合夥企業規模不可能過大。
2.合夥人的責任遠大於公司股東的責任。合夥人之間的連帶責任使合夥人對其合夥人的經營活動負責,進壹步加劇了合夥人的風險。
3.由於合夥企業具有很強的人本性,任何壹個合夥人的破產、死亡或退夥都可能導致合夥企業的解散,因此其存續期不能很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六十壹條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至少有壹名普通合夥人。
第六十二條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全體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 * *共同出資,合夥經營,* * *享受收益,* * *承擔風險,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