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法律的錯誤理解
概念: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麽樣的罪,或者應當受到什麽樣的處罰的錯誤認識,也稱違法錯誤。
詳細信息:
1,行為人的行為在法律上不構成犯罪且行為人錯誤地認為構成犯罪的;
2.行為人的行為在法律上構成犯罪而行為人錯誤地認為不構成犯罪的;
3.行為人對其行為構成犯罪的罪名和處罰的輕重有錯誤的理解。
解析:因為在法律認識的錯誤中,行為人只是對其行為的法律評價有不正確的認識,但對其行為事實上仍有正確的認識,壹般對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責任沒有影響。
(2)對事實的誤解
概念:指行為人對決定其行為性質和刑事責任的事實的主觀誤解。
詳細信息:
1,對象不對。對客體的誤解是指行為人對客觀上是否存在被侵害客體的誤解。包括行為人誤以為有犯罪對象而實際不存在,或者誤以為沒有犯罪對象而實際存在,或者故意侵害壹個犯罪對象而實際侵害另壹個犯罪對象。
分析:通常是對對象的誤解造成的,但對象的不同反映了社會關系的不同。因此,對客體的誤解可能影響犯罪形態、犯罪既遂和未遂,甚至影響犯罪的成立。
2.對象被誤解了。廣義上的客體認識錯誤可以包括客體認識錯誤,即客體認識錯誤屬於犯罪構成要件時必然發生客體認識錯誤。
解析:為了與對象認知錯誤相區別,這裏的對象認知錯誤是指同壹對象的不同對象之間的誤解。所以這種客體認識錯誤也叫客體認識錯誤,對刑事責任沒有影響。
3.行為認知錯誤。行為認知錯誤有兩種:壹是行為性質被誤解。即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有錯誤的認識,如假想防衛。對行為性質的誤解可能影響犯罪形態和犯罪成立。第二,行為工具(方法)不對。即行為人對實施行為時所使用的工具(方法)有不正確的理解,從而影響危害結果的發生。
解析:行為工具(方法)的錯誤認識可以影響犯罪的完成或未遂成立,也可以影響犯罪或事故的成立。
4.對因果關系的錯誤理解。對因果關系的錯誤理解,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實際聯系有錯誤的認識。壹般包括:壹是沒有發生危害結果,行為人誤以為已經發生。這壹般構成犯罪未遂。二是已經發生了某種危害結果,但行為人錯誤地認為沒有發生或者認為不是自己的行為造成的,不影響犯罪的完成。三是對其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實際發展過程存在認識錯誤,壹般以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