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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訪人員去北京非訪,被北京市公安局訓誡,可以拘留嗎?規則是什麽?

很可能會被拘留。

不訪是指信訪人不按照規定的逐級信訪程序,到指定的地點,向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機關或者組織提出申訴,而是采取故意、激進的方式,影響黨政機關辦公秩序,破壞社會治安秩序,惡化區域建設發展環境,妨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為。

2014 2月13日,河南省委政法委已作出部署,要求省公安廳、信訪局徹查全省“非正常信訪勸誡中心”,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取消所有非正常信訪勸誡中心。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的規定,是指非正常進京上訪的行為(到天安門廣場、中南海周邊、駐華使領館區、中央領導人住所、奧運相關場所(含分會場)等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對國家機關的遏制和影響;在重點地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或者其他公共場所非法聚集的。

走訪非信訪接待場所和機關的行為;五人以上的集體來訪不需要選舉代表;在信訪過程中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在信訪接待場所逗留、鬧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遺棄在信訪接待場所的;煽動、串通、脅迫、以財物引誘、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借機以信訪名義斂財的。

妨礙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活動的行為。

3處理?

以上訪為名,在天安門廣場、中南海、首長官邸、駐華使領館、省委省政府門口、市委大樓、市領導宿舍以及縣委縣政府等敏感區域逗留,擾亂社會秩序的,發現壹次予以訓誡,兩次給予治安處罰。被治安處罰後仍拒不悔改。

對繼續在重點地區、敏感部位逗留,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的,依法予以勞動教養;以上訪為名,在重點地區、敏感部位散發傳單、張貼橫幅、攔停車輛、服毒自焚等極端手段自取其辱、尋釁滋事的,被認定治安拘留1次,勞動教養2次。

集體上訪擾亂社會秩序的,對組織者、策劃者和直接責任人按有關規定從重處罰。反映問題合情合理,但采取非正常信訪行為,先處理違法問題,再解決其反映的問題,堅決消除信訪中的不和諧因素,維護信訪秩序清明,維護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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