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雖已進場,但施工條件不具備。不能滿足開工的客觀條件或法定條件,場地達不到合同約定的開工要求,未辦理相關法律審批手續等。
3.發包人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提供符合要求的圖紙。
4.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5.發包人或監理人未能及時發出指示、確認或答復。
6、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增加。
7.發包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測量報告等書面資料有錯誤或遺漏的。
8.發包人增加合同外工程的,工程工期另行計算,在原合同工期內順延。
9.停水、停電、停氣等。非用人單位原因累計超過8小時。
10.發包人供應材料的,因材料供應延誤造成工期延誤。
11、不可抗力,如臺風、政府指令(如高考、召開重要會議)要求停工等。
12,非承包人原因,發包人要求停工。
13,非承包人原因導致監理單位指令停工。
14.承包人按合同約定程序完成隱蔽工程後,發包人要求重新驗收開挖,驗收結合案例進行。
15.由於發包人直接承包工程的施工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
16.在施工過程中,發包人與承包人對竣工工程質量產生爭議,承包人為了避免損失暫停施工,但最終確定竣工工程質量合格。
17.發包人未協調土地權屬及相鄰關系,相關第三方影響承包人正常施工。
18,非不可抗力導致工期延誤。
19,因物質條件不利而非不可抗力導致工期延誤。
20.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其他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七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有其他不符合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應當負責返工、返修,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並對保修期內因屋面、墻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六條本法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範圍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