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總則: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九條: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權責任:違反管理規定,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條:飼養禁止飼養的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二條: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動物損害的責任:動物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四條:動物飼養者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幹擾他人生活。
擴展數據:
近年來,各地惡性狗咬人事件頻發。正因如此,有專家表示,烈性犬傷人現象暴露了法律的不足,建議對其進行量刑。
其實中國很長壹段時間都不缺少對惡犬的懲罰的想法和表達。1,2010年7月生效的《侵權責任法》和多次修改的《刑法》提出了動物傷人事件中,因過失或者輕信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飼養人必須承擔刑事責任的要求。
但由於制度設計缺乏相互銜接,尤其是刑事措施缺乏相應的跟進,所謂的“追究刑事責任”不過是用來忽悠人的壹句空話。
如果說控狗制度重在防止惡犬咬人,那麽追究飼養者的刑事責任就是對無視制度者的嚴厲問責。只有升級對壞狗咬人結果的懲罰,才能倒逼飼養者加強犬只管理的過程監管,不能懈怠。畢竟制度對狗的管理不如法律。
應立法明確養犬人因疏於管理造成他人或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尤其是刑事責任,並賦予公民獵捕兇猛寵物的免責權。人們期待惡狗早日得到懲罰,成為真正的“狼來了”的司法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