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服務:技術服務機構應與代表性用戶建立長期穩定的聯系,及時獲取用戶對產品的意見和要求,指導用戶正確使用和維護產品。
安裝調試服務:根據用戶要求現場(或指導用戶)安裝調試產品。
維護服務:維護服務壹般分為定期和不定期兩類。定期技術維護是根據產品維護計劃和服務項目中規定的維護類別進行的服務工作。非定期維護是指產品在運輸和使用過程中,由於事故而需要提供的維護服務。
供應服務:為用戶提供產品的備件和易損件。
測試服務:為使產品按設計規定有效運行所需的測試、檢驗、監控和專用儀器設備。由於檢測服務的工作量越來越大,專用儀器越來越多,檢測服務趨向於建立各種綜合性或專業性的檢測中心。
技術文件服務:為用戶提供產品手冊、操作手冊、維修手冊、易損件和備件的設計數據及其他相關技術文件。
培訓服務:為用戶培訓操作和維護人員。培訓內容主要是講解產品的工作原理,幫助用戶掌握操作技術和維護常識,有時還會對產品模擬器或實物進行實際操作培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征、緩征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的應納稅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收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沒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扣繳或者代收稅款。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