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許可只能委托其他行政機關,行政處罰可以委托其他管理公共事務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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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第三章對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規定如下。
行政許可的實施者:
第二十二條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授權組織的實施:
第二十三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在法定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適用於授權組織。
委托實施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機關應當公布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行政許可的內容。
委托行政機關負責監督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行政機關應當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行政處罰法》第三章對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的規定如下。
處罰主體:
第十五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處罰權的授權主體:
第十六條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由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授權機構的處罰權限:
第十七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受委托組織實施處罰的程序: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托行政機關負責對受委托組織的行政處罰行為進行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受托機構的條件:
第十九條受委托組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依法設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機構;
(二)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可以組織相應的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