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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哪條規定工作5年以上的不得辭退?

沒有規定不能辭退,但是需要支付相應工作年限的賠償金。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有關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被辭退的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照賠償的年限和工作壹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

法律分析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辭退是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行為,是指用人單位因嚴重違紀或其他原因,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強制措施。必須依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來認定嚴重違紀的員工。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辭退違紀員工的重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9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只有依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作出的辭退決定,才能成為仲裁機構或司法機關裁判案件的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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