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認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分為平等、自願、公平、誠實守信、公序良俗、禁止權利濫用六項原則。
首先是平等原則。平等原則是指主體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權的對立面,意味著無論他們的自然條件和社會狀況如何,他們的法律資格,即他們的權利和能力都是平等的。
二是自願原則。自願原則的實質是民事活動中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即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從事民事活動,國家壹般不幹涉當事人的自由意誌,充分尊重其選擇。其內容應該包括自己的行為和自己的責任。自我行為,即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參加民事活動,以及參加的內容和行為;自我責任,即民事主體應對其參與民事活動所造成的結果承擔責任。
第三是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以利益平衡為價值判斷標準。民事主體之間發生摩擦時,通過權利義務是否平衡來平衡雙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則是壹個適用於法律的原則,即當民法規範沒有規定時,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可以根據公平原則進行變更;公平原則也是壹項司法原則,即法官的司法判決應當公平合理,在法律缺乏規定時,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作出合理的判決。
第四是誠實守信原則。所謂誠實信用,其本意是按照市場體系的互惠原則行事。簽訂合同時,誠實不欺騙、不欺詐;簽訂合同後,要守信用,自覺履行。如果限制任何自由,那麽誠實信用應該是題中之義。
五是公序良俗原則。公序良俗就是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包括政治公共秩序和經濟公共秩序。政治的公共秩序主要是保護國家和家庭的公共秩序。經濟公共秩序包括引導公共秩序和保護公共秩序。良俗,即良好的習俗,是指在壹定時期內支配壹個國家或地區的壹般道德或基本倫理要求。公序良俗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民事活動的內容和目的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第六,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權利人應當依法正確行使民事權利,不得背離權利的社會目的或者超越權利的限度,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民事主體民事權利的行使不是絕對自由的,應當受到國家法律、政策和社會道德的約束和限制,以協調個人利益與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關系,維護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五條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和死亡證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如果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上述記載的時間,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