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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有什麽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臨時工:是計劃經濟時代的壹種用工形式。國家承認的臨時工,是當地勞動部門有招工指標的計劃臨時工。1995勞動法頒布後,國家實行全日制,臨時工形式從此退出歷史舞臺。勞動合同制度是壹種就業形式,其特點是同工同酬。凡與單位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無論是否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都應辦理各項社會保險,並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每年支付壹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臨時工使用管理辦法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公司用工的統壹管理,滿足生產經營管理不平衡的用人單位的需要,保護公司和臨時工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第二章用工範圍和條件第二條公司招用臨時工從事短期、臨時性、季節性工作或重體力勞動。第三條臨時工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即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能勝任本職工作。第四條臨時工優先從當地居民中招聘;確有困難時,經當地勞動部門批準,從外地招聘。第三章招聘程序第五條根據人力資源計劃和工作需要,填寫招聘申請表,報公司領導審核。第六條人事部匯總各部門用工需求,安排臨時用工計劃。第七條招聘正式員工或單獨招聘。公司的招聘管理辦法適用於本辦法。第八條公司應與臨時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壹式份,由公司、員工和勞動部門共同持有。第九條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應與臨時工辦理續簽或終止手續。第四章臨時工待遇第十條臨時工在就業期間享受工作待遇。薪酬標準見《非正式員工工資標準》。第十壹條臨時工資包括獎金和相關補貼,不能與正式職工工資相比較。第十二條臨時工的勞動保護用品與正式員工同等對待。第十三條臨時工享受與正式員工同等的法定節假日、病假和事假,其他休假可根據情況在特殊許可下享受。第十四條臨時工的計劃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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