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仲裁流程:1,案件受理。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經審查,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駁回通知書,送達申請人;決定立案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並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在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2.仲裁庭。仲裁委員會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依法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壹名首席仲裁員和兩名仲裁員組成。3.調查取證。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證據,且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相互矛盾、無法辨認的,或者鑒於雙方的申訴和答辯存在疑點的,仲裁委員會可以依據職權,找有關單位和知情人了解情況,收集證據。遇有問題需要檢驗或者鑒定的,應當提交法定部門檢驗或者鑒定;沒有法定部門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委托有關部門進行檢驗或者鑒定。4.仲裁和調解。在查清爭議事實的基礎上,仲裁庭或仲裁員應首先主持勞動爭議案件的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調解書應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且當事人拒絕接受調解書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仲裁。5.仲裁裁決。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開庭時,聽取申請人的申請和被申請人的答辯,仲裁庭進行當庭調查,主持辯論,征詢雙方最終意見,然後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不願接受調解的,仲裁庭應當經過合議作出裁決,制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該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壹方不執行的,另壹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後,應當在45日內結束對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長15日。集體勞動爭議的調解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1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可以延長15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條仲裁裁決是終局的,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壹)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十二個月的賠償金數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