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廣西的社會撫養費有哪些法律規定?廣西的社會撫養費標準是怎樣的?(壹)城鎮居民生育壹個以上子女的,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以上、六倍以下征收壹次性社會撫養費。本人上年度實際收入高於當地縣(市、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超出部分征收社會撫養費。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應當按照生育子女數征收社會撫養費。(二)農村居民生育壹個子女的,夫妻雙方應當以當地上壹年度鄉鎮農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壹次性征收社會撫養費,且其去年實際純收入高於當地上壹年度鄉鎮農民人均純收入的。(三)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壹個子女的,60日內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本條第(壹)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兩倍的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個及以上子女的,按照本條第(壹)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配偶生育他人的,按照本條第(壹)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按六倍至九倍征收社會撫養費。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二、社會撫養費征收中存在的問題由於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的不確定性,存在諸多問題:壹是“1994後,壹些地方認識到計劃生育是壹種倡導義務,不適宜對超生進行行政處罰。所以,罰款陸續變成了收費。”即便如此,很多地方還是有很多必修的。孩子還沒出生,就因為跟“計劃生育”說了幾句話,被帶到公社拘留了。也許這涉及到中國的“人權”問題;第二,這些錢收上來後去了哪裏,是否用於“社會撫養費”。這確實不是壹個小數目;第三,為什麽“社會撫養費”隨著地方“領導”的變動而變動,而且變高了。談了壹次,因為領導變動而改變;第四,家庭在收支“入不敷出”的情況下,是否也要交這筆費用,讓人感覺類似於“舊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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