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貿易中,風險壹般從以下幾個方面發生:如果合同中沒有設定上述內容中任何壹部分的條款,都有可能引起未來的糾紛。
買賣雙方必須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仔細考慮銷售條款。比如某公司從加拿大進口環保設備。當時因為這個環保項目的資金沒有完全到位,所以公司無法確認是否要買這些設備,什麽時候買。
因此,該公司要求賣方按照合同中買方的指示交貨,並表示這樣做的原因是項目進度不可預測,沒有足夠的倉庫。後來國外供應商等發貨指令,設備生產出來了,直接先發貨。結果中方沒有收到貨物,給外方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
同時,在簽合同的時候,更要註意邏輯。例如,有壹家公司出口壹些鑄鋼件,雙方同意采用付款交單結算方式。同時,合同還規定買方必須在貨物到達目的港後5天內對貨物進行檢驗。如果商品合格,必須在10天內到銀行兌付票據。
這樣壹來,貨物到達目的港後,出口商就等不及付款了。要催買家,買家說因為沒辦法驗貨,所以不能兌單;合同中的這壹條款根本不合邏輯,也不可行。
簽訂合同時,要考慮自己的履約能力,不要承諾自己做不到或難以做到的事情,任何條件都要留有余地,以平等為原則,對雙方都要有有效的約束。妳不能簽壹個對別人有利而對自己不利的合同。還要註意中外文本的壹致性。
擴展數據:
國際貿易合同在中國也叫對外貿易合同或進出口貿易合同,即營業地在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當事人就貨物買賣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所達成的書面協議。
國際貿易合同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和管轄。它們是對合同各方具有同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是解決貿易糾紛、調解、仲裁和訴訟的法律依據。
國際貿易合同是社會交往中的壹種正式合同文體,具有準確、直接和法律效力的特點。了解國際貿易合同獨特的文體特征有助於理解和運用國際貿易合同。
在國際貿易合同糾紛的仲裁案件中,很多糾紛需要首先根據適用的法律和國際公約來確定合同的效力。因為合同是否有效直接影響著國際仲裁的過程和結果,影響著國際貿易合同的有效訂立。
壹般來說,應具備以下條件:合同當事人必須具備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必須合法;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當事人應當通過要約和承諾達成可履行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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