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法。2月26日發布,1989 1989,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這部法律是通過修訂1979《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重新頒布的,共分6章47條。作為壹部綜合性的環境保護基本法,它對環境保護的重要問題作出了較為全面的規定。該法規定了中國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和制度,如將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實行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以及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和排汙收費制度。這部法律全面規定了環境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和改善、防治環境汙染和其他公害的內容,以及違反環境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海洋環境保護法。8月23日頒布,1982,自3月23日起實施。本法第八章第四十八條規定了防止海岸工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陸源汙染物、船舶和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環境汙染損害的內容。
水汙染防治法。5月1984+01日頒布,5月1984+01日生效,5月1996日修改法律。修訂後的法律分為7章62條。這部法律對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水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地表水和地下水汙染防治以及違反法律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等作出了詳細規定。是我國內陸水汙染防治中比較全面、綜合的壹部法律。
大氣汙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頒布,1988年6月至1年6月實施,1995年8月29日修訂。修訂後的法律共分六章六十條,對大氣汙染防治、燃煤大氣汙染、廢氣、粉塵和惡臭汙染的監督管理作出了明確規定。這部法律是我國大氣汙染防治方面的綜合性法律,也是國家和地方政府制定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的實施細則、法規、規章和措施的依據。
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於1995通過,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分為六章77條。本法的適用範圍是工業固體廢物、城市垃圾和危險廢物的環境管理,但不適用固體廢物汙染海洋環境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該法規定了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度、固體廢物(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城市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危險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和法律責任。
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1996、19年10月29日頒布,自197年3月29日起施行。這部法律分為8章64條。這部法律在吸收國務院發布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條例》有關內容的基礎上,明確規定了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工業噪聲汙染防治、交通噪聲汙染防治、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度和相應的違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