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考以下文件:
(壹)繳費憑證或記錄(工資花名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
(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申請表》等就業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中,第(1)、(3)、(4)項中的相關文件由發包人承擔。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壹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根據該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本單位的壹員,承擔壹定的工種、崗位或者職務,遵守單位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根據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規定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福利等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勞動合同制度的下列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壹)用人單位制定的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規章制度及其實施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