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定罪量刑中起多大作用的問題,相關法律有很多規定,充分體現了“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供述”的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可靠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
2.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獲取口供。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手段取得的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在審查過程中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手段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同時應當要求偵查機關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調查收集證據。
3.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應當充分聽取被告人對事實的供述和辯解。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中的主要情節壹致的,或者只有個別情節不壹致且不影響定罪的,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以以此為依據定罪量刑。
當然,如果他能根據客觀證據證明自己的罪行,也可以判他零口供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