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節選:“擾亂醫療秩序,阻礙護士依法執業,侮辱、威脅、毆打護士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護士條例》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侵犯護士合法權益的,將承擔法律責任,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護士的聲音:據鄭州市中心醫院兒科護士長李介紹,護士受到侮辱的情況時有發生,部分患者或家屬甚至對護士進行人身攻擊。“現在,終於有法律法規來保障我們護士的權利和義務了,護士的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可以得到保障了。”李對說道。
泄露病人隱私的人會丟掉工作。原文節選:護士有監督醫囑的義務,發現患者病情危重,應立即通知醫生;在緊急情況下,為了挽救垂危患者的生命,應首先實施必要的緊急搶救。其中提出要註意尊重、關心和愛護患者,保護患者隱私。有違反《條例》行為的,由縣級以上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執業活動,直至吊銷其執業證書。
護士的聲音:雖然在醫務工作者眼裏,患者對疾病的治療是沒有性別差異的,但是每個患者都有不想讓別人知道的信息,屬於患者的個人隱私。尊重患者的隱私不僅是患者個人的意願,護士也必須遵守這壹義務,這樣會更有利於緩和醫患關系,使雙方關系更加融洽,也有利於患者的康復。
李說,條例的實施不僅保護了護士,也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她相信未來的工作體系會更加完善,責任也會增加。
3年內,護士應達到標準。
原文節選:醫療衛生機構護士人數不得低於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標準。本條例施行前尚未達到護士編制標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實施步驟,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年內達到護士編制標準。
護士的聲音:“逢年過節,病人增多,護理人員明顯感到人手不足。護士們普遍感覺工作量超負荷,無論是精神上還是身體上都是壹種考驗。”李認為,護理質量是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的關鍵。如果能達到國家對護士的標準,對護士和患者來說都是好消息,不會出現監控不到位等情況。